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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经济犯罪单位犯罪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来源:东城区套路贷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东城区套路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商伟,东城区套路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为和经济有联系,就出现了为了贪图高收益导致经济犯罪的情况,这几年经济犯罪的事例越来越严重,因为利益非常高才会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那么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以下会做详细的介绍。


经济犯罪中,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两个犯罪行为都是比较常见的。针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是高利转贷罪一般都采用的双罚制,挪用公款罪还要考察犯罪的时间情况。


一般的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如果犯罪人把其他人的财务在委托保管期间私自挪用,金额较大,而且被发现后也拒不退还。这种情况会一般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挪用的金额巨大,则要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高利转贷罪


是指犯罪人以谋取利益为目的,进行转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再转贷给他人,并收取高利息,这种经济犯罪叫高利转贷罪,法律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金额数额巨大,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给一倍以上和五倍以下罚金。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也是根据是否挪用目的是进行个人盈利,挪用的金额有多大来量刑的,一般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金额的判断标准是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


以上就是经济犯罪量刑标准的解释说明,因为我们社会上的经济犯罪,会对我们的社会产生了危害,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处以公正的处罚。






经济犯罪单位犯罪规定有哪些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管理和结构目前也已经初步模型了,在逐渐趋于稳定的情况下国家也正逐步的通过其他相辅的政策朝着共同的目标所迈进。可是过程当中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犯罪类型却明显的区别个人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比较复杂。那么,经济犯罪单位犯罪规定有哪些


经济犯罪单位犯罪规定有哪些


大陆现行刑法规定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77种经济犯罪案件中,有55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约占直接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总数的70%以上。但是,究竟何为单位经济犯罪,如何界定单位经济犯罪等问题,由于刑法规定的概括性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从而使我们在实践中困惑颇多,亟待理论上予以廓清。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我们知道,单位经济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决定或集体研究决策,由直接人员对外实施的、非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并且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经济犯罪。根据这一定义并结合单位犯罪在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单位经济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但具有单位犯罪的共性问题,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单位经济犯罪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单位经济犯罪的利益驱动性。


任何一个单位的设立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对于公司企业来讲,主要表现为出于营利的经济目的;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虽出于政治、公益目的,但仍存在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刑法》规定的120个单位犯罪中,不仅包括直接故意犯罪,也包括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人认为,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单位不存在谋取利益的犯罪目的,因此,不能将“为单位谋利益”作为单位犯罪概念中的要素加以表述。有些学者认为,只要是单位犯罪,必须有某种利益驱动,即使在单位过失犯罪中也不例外。如,《刑法》第229条第三款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虽然中介组织因自己失职而造成后果是过失心理,但是它正是基于取得中介费用这一经济利益才承担中介业务的,仍不乏利益的驱动性特征。


关于单位经济犯罪中“为单位谋利益”的性质,本文认为只能是谋取非法利益。从某种程度讲,只要单位采取犯罪手段取得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属非法所得。实践中,确有一些单位的负责人为了给职工发工资、搞福利,或者为本单位筹集发展资金而实施了犯罪,且所得利益均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但这只能说明犯罪的动机不属卑劣,不影响单位经济犯罪的成立。因为,单位经济犯罪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合法依据,因而其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利益均属非法所得,所谋取的利益当属非法。


单位经济犯罪的法定性


《刑法》第30条明确指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同时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单位经济犯罪范围的一个基本限制。对于哪些犯罪单位可以构成,不能凭司法人员的主观推断,不能看犯罪行为的实际表现形式,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予以界定。从《刑法》有关条文中不难看出,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因此对于那些确实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且是由单位集体决定的,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经济犯罪的自然人行为,仍然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单位经济犯罪的意志整体性。


犯罪行为都是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单位犯罪也不例外,单位犯罪也同样是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单位经济犯罪中,具体实行行为虽然是有意识有意志的自然人实施的,但是,如果自然人的行为是代表单位且为单位谋取利益,他的意志就不仅仅属于直接行为人所有,它同时也表现为单位的整体意志。只有单位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员的意识意志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者,为单位谋利益的自然人的实行行为只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决定、授权或默认,其行为时的意志意识才能被视为是单位的意志,这是刑法将单位拟人化的根据。如果单位中的某个成员,打着单位的名义实施了犯罪,将违法所得交归单位所有,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得到单位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决定或认可,就不能认为该成员在犯罪时的意识意志代表着单位的整体意志,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具体人员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分赃,则按照《刑法》第310条窝藏、转移赃物罪处理,且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这种情形中,该组织的成员的犯罪意志不具有单位的意志整体性。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自行决定,并亲自实施犯罪,后将违法所得交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分享的,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单位的代表,其行为不需要他人授权或决定,他的行为直接代表了单位的利益,其意志等同于单位的整体意志。如果将自己以单位名义所获全部利益归单位所有,而触犯刑法的,应当按单位犯罪对待。


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对于单位经济犯罪的构成和认定来讲,应当是同时具备的,它们之间是一个有机的统一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相加.


目前我国刑法当中针对经济犯罪一共制定了77个罪名,而在这77个罪名当中也明确了属于单位犯罪的范围。区分单位经济犯罪和个人经济犯罪需要有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关键还是要靠庭审工作人员在了解了案情的前后经过以后才能最终作出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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