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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伟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201710848683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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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雅园640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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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区别 经济案件如何侦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8日 来源:东城区套路贷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东城区套路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商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商伟,东城区套路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商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区别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无论是何种犯罪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因此我们不应该随意的侵犯他人或者是公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区别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总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由于刑事案件均由检察院侦查起诉,因此,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便获得法院较轻的量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其他处罚

  据《刑法》规定,“挪用”主要包含以下三种行为方式: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这里的“个人使用”是指挪用资金用于自己或者其他个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谓的“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挪用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主观上转化为不愿意、不打算归还,或者携款潜逃的,则该行为性质转化为侵占,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主要是指存入银行,或者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债券或彩票等行为活动。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也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及数额的限制,只要挪用了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就构成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吸毒、嫖娼和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活动。

  三、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行为,挪用本企业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的花费或者借由他人使用的犯罪。主要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需要为企业单位的,具有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的行为利用了管理职权。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有区别也有相同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都用利用职务的特点。因此也是我们要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区别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经济案件如何侦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促进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我国经济犯罪相较于以前有所增加。那么经济案件如何侦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经济案件如何侦查

  经济案件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的。

  二、公安局经济侦查科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公安局经济侦查科的工作内容

  1.对走私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一些经济案件进行侦查;

  2.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一些金融犯罪进行侦查;

  3.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经济诈骗案件进行侦查;

  4.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5.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6.对其他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二、经济犯罪的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经济犯罪是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犯罪的立案侦查和证据搜集应当由司法机关的经济侦查科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经济犯罪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对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司法判决。

  三、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主要职责有哪些

  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主要职责

  1、负责侦查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

  2、负责掌握和统计全市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研究犯罪规律特点,组织实施预防对策。

  3、负责协调协查跨省市经济犯罪案件。

  4、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有关业务部门和分县局侦破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业务培训。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经济案件如何侦查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经济案件如何侦查的知识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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